【关注】建筑业计税方式选择有讲究,签订合同有哪些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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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与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关联,对于一个项目而言,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工程造价是多少。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类的税种,流转税类的税费成本一定会转移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里面,所以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现有税法的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与一般计税的工程造价相匹配,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与简易计税的工程造价相匹配。
因此,建筑企业对其承包的项目不要刻意追求一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关键是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之前,在有利于中标的情况下,精心做好工程造价。在此基础上,依照税法的规定合法合规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具体计税方式的选择,可以温故先前与大家分享的文章《建筑业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选择,如何把握?》
一、建筑企业新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策略
(一)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遵循的原则
建筑企业新项目主要体现为“甲供工程”项目、包工包料的总承包项目、包工包料的专业分包项目、清包工项目、劳务分包项目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等6类建设项目。在这6类建设项目中,建筑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针对项目而不是企业而言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专门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而言,即建筑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有的施工项目只要符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政策规定,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有的项目不符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政策规定,则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2、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增值税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和房地地产企业的新项目,在符合国家税法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每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增值税计税方法,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保持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的实质条款必须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保持一致,否则是无效的合同。基于此规定,如果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种明确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依照国家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现行税法规定为9%)向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承包建设的该项目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4、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必须与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相匹配
一般而言,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必须请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估算,发包方如果同意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进行计价;如果同意建筑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必须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进行计价。因此,建筑企业的新项目在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时,必须与发包放方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相匹配。
(二)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策略:建筑企业承包方只购买建筑辅料和人工劳动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3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从事的是清包工工程,则应采用以下两种合同策略中的任何一种策略。
1、合同策略一: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技巧
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与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或建筑企业施工专业承包放方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分包方(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承包方(甲方)购买提供,其他辅料及低值易耗品由建筑企业分包方(乙方)自己采购”的字样。(延伸学习:建筑业签订清包工/甲供材合同,必审哪些条款?)
2、合同策略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和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建筑辅料及低值易耗品由建筑承包方(甲方)自己采购。”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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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企业新项目的“甲供工程”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应对策略
建筑企业新项目在发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发包方而不是地方税务机关。建筑企业对“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一)“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合法策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财税【2018】57号文件第一条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存一致”的规定,“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4种合法有效性情况如下:
1、建筑企业先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2、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4、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任意两种材料、任意三种材料或自购以上四种材料,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关于“甲供工程”的税务处理以及注意事项,有财税专家进行过详细剖析和解读,穗友们可以点击文章《甲供工程都能摊上哪些税事?》&《“甲供材”的税会分析》学习。
(二)“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的合法策略
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不能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只能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建筑企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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